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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學校得於招生辦法或招生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採計其優良表現列為部分成績。
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得於甄選簡章規定,依本辦法獎勵之志工,其優良表現列為錄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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