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的法律定義

4 部法規
  1. 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2. 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
  3. 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業者。
  4. 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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