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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
三、固定微波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四、區域多點分散式服務微波電臺:指以一點對多點方式設置之微波電臺。
五、行動微波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之微波電臺。
六、廣播電視節目中繼固定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固定微波電臺。
七、廣播電視節目中繼行動微波電臺:指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之行動微波電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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