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
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組織。
三、衛星系統:指由一枚或數枚人造衛星及控制該衛星之設備所組成之系統。
四、衛星地球電臺:指在地球上與衛星系統間進行無線電信號接收、處理、發射之電信設備。
五、固定衛星地球電臺:指設置於固定地點,進行通信之衛星地球電臺。
六、行動衛星地球電臺:指非設置於固定地點,進行通信之衛星地球電臺。
七、衛星轉頻器:指設置於衛星上之通信中繼設備,其功用為接收衛星地球電臺發射之上鏈信號、將其放大、變換成下鏈信號,再經功率放大後向地面發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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