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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業者。
二、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
三、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
四、節目中繼電臺:指利用微波、超高頻或特高頻技術傳送無線電信號之設備。
五、壓縮技術:指將信號經轉換、處理過程,以減少所需資訊量,使傳送該信號所需頻寬縮小之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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