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者,應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架設許可證,始得架設。
前項審查時,主管機關得視審查評估需要,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地測試,申請人為填寫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表,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相關頻率資料。
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架設完成後,應檢附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電臺執照,始得使用。
第一項及前項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間,為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月。
必要時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並應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