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業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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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二、微波電臺:指在地球上進行無線電信號發射、接收之中繼傳輸電信設備。三、固定微波電…
  2. 行政微波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廣播電視業者(以下簡稱設置者),因備援電路需要或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務應用需要,得申請設置微波電臺。
  3.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播廣播電視業務之業者。二、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接收、放大、變頻並轉發。三、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
  4.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電視業者中繼節目信號,申請指配頻率使用轉頻器者,應自行設置地球電臺;其不申請指配頻率者,得委託衛星通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中繼節目信號。
  5.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5條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指配頻率:(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一、衛星轉頻器資料紀錄表。(如附件二)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事業許可相關證照影本。三、衛星轉頻器使用權利證明書或合約書影本。
  6.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6條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以下簡稱架設許可證,作業流程如附件三):一、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如附件四)。二、經依前條規定核准使用頻率函影本。三、設備規格。四、微波頻率干擾分析…
  7.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0條 廣播電視業者終止使用地球電臺時,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繳銷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註銷之。前項電臺之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8.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1條 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天線或處所時,應依第六條規定檢具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架設許可證。廣播電視業者增設或變更地球電臺電信射頻管制器材時,應檢具地球電臺設置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先向…
  9.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5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10.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6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衛星中繼節目信號,採用壓縮、鎖碼或其他技術,其節目信號限供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供公眾或其他廣播電視業者直接接收,亦不得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11.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0條 廣播電視業者,須造具工程主管資歷表(如附件六),敘明學經歷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12. 行政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1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之射頻載波頻率及發射功率,主管機關得隨時監測。未按規定使用或其設備故障致影響或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停止使用。
  13.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業務或取得有線播送系統登記證之業者。二、纜線:指光纖電纜或同軸電纜。三、中繼:指將無線電信號…
  14.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廣播電視業者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際困難,有傳輸中繼節目信號之必要者,得申請設置固定點節目中繼電臺。
  15.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廣播電視業者為從事現場轉播之需要,得申請設置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不得作為固定點節目中繼使用。
  16.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電臺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廣播電視業者於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應檢附原執照及節目中繼電臺自行檢驗紀錄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原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電臺執照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電臺名稱。二、設置地…
  17.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廣播電視業者申請設置之現場轉播節目中繼電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頻率範圍為:(一)2.4835GHz至2.50GHz。(二)13.15GHz至13.20GHz。(三)23.60GHz至23.80GHz。(四)其他經…
  18.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廣播電視業者間使用轉播車作現場轉播時,應自行協調使用頻率,以避免相互干擾。
  19.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廣播電視業者使用頻率作衛星上鏈業務者,應依衛星通信相關規定辦理。
  20.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廣播電視業者依本辦法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主管機關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主管機關為整體電信及資訊之發展,必要時得調整廣播電視業者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設備,業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補償。
  21. 行政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廣播電視業者依本辦法使用之頻率,應專供其本身業務使用,不得任意連接公共通信系統或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
  22.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經主管機關依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核准籌設、許可經營廣播電視服務之業者。二、衛星機構:指擁有在太空運作或即將運作並在國際電信聯合會登錄之衛星之國內外機構或…
  23.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或廣播電視業者(以下簡稱設置者),得依使用目的與必要性,申請設置衛星地球電臺。
  24. 行政衛星地球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工程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設置者應提供之。廣播電視業者應遴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為第一項電臺工程人員: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之電機、電子、資訊、電信、電力、控制或相關科組考試及格,並在行政、…
  25. 行政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13條 …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依本辦法規定取得電視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
  26. 行政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48條 …者,應按申請許可、審查、審驗、核發、換發、補發證照等作業,依廣播電視業者設置電臺規費收費標準及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廣播執照者,依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
  27. 行政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第5條 …免收其頻率使用費: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五、消防…
  28.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47條 …術團體。七、出版事業者。八、電影事業者。九、無線、有線或衛星廣播電視業者。十、藝文服務業者。十一、政府機關(構)或行政法人。十二、各國駐華領使館、駐華外國機構、駐華國際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