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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廢」開頭
廢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廢水回收再利用系統」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氯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廢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指將聚氯乙烯製程產生之排放水,包括離心機排放水、製程設備沖水、重合槽清洗水或冷凝水,經相關處理程序後回收再利用之系統。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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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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