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機關」的法律定義

3 部法規
  1. 司法警察機關:指下列各款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一、內政部警政署。
  2. 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所屬分局或刑事警察大隊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外勤調查處(站)、工作組以上單位、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與所屬偵防查緝隊、各海巡隊、各機動查緝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3. 司法警察機關:指內政部警政署與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分局以上單位、法務部調查局與所屬各直轄市、縣(市)調查處、站以上單位、憲兵司令部與所屬各地區憲兵隊以上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與所屬偵防查緝隊、直屬船隊及海巡隊、海岸巡防總局與各地區巡防局及其所屬機動查緝隊、岸巡總隊以上單位及其他同級之司法警察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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