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指電信事業、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及郵政事業應使其通訊系統或通訊網路之軟硬體設備具有配合執行通訊監察時所需之功能,並於執行機關執行通訊監察時予以協助,必要時並應提供場地、電力及相關介接設備及本細則所定之其他配合事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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