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艙間」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免除艙間:指所有為船殼板、固定或活動隔壁或艙壁、甲板或不屬於永久或活動天遮等覆蓋裝置所圍蔽之空間,具有符合第三章第六節規定之開口,其體積得全部或部分不列入圍蔽艙間計算者。
    但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仍視為圍蔽艙間:
    (一)該艙間設有棚架或其他用以固定貨物或物料之裝置者。
    (二)各開口設有任何關閉裝置者。
    (三)在結構上各開口有關閉之可能性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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