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用頻帶寬度」的法律定義

2 部法規
  1. 佔用頻帶寬度:指以總發射平均功率為中心衰減至低於總發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貝處,包括發射機容許頻率漂移及杜卜勒頻率漂移之頻率帶域寬度。
  2. 佔用頻帶寬度:指以總發射平均功率為中心衰減至低於總發射平均功率至少二十六分貝處,包括發射機容許頻率漂移及杜卜勒頻率漂移之頻率帶域寬度。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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