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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3條 …醫事人員請求返還。中央主管機關向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追償時,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指向系統性錯誤者,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於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
  2.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3. 行政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供醫療機構進行通報。前項通報,包括事故發生通報及根本原因與改善方案通報。
  5. 行政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3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病人錯誤。(二)部位錯誤。(三)術式錯誤。(四)人工植入物錯置。(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6. 行政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四、涉及之科別或部…
  7. 行政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第7條 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
  8. 行政醫事專業諮詢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3條 民眾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向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病人錯誤。(二)部位錯誤。(三)術式錯誤。(四)人…
  11.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6條 …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者,應通知醫療機構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進行通報。
  12. 行政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7條 民眾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經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報者,醫療機構應另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說明其處理方式,供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作為回復民眾之參考。
  13.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4.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具備下列條件:一、設立宗旨與醫事專業相關。二、訂有專業客觀之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實施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組成專案小組,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二)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委員遴選、培訓及人才庫設置制度。(三)調查實施方法…
  15.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條 …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涉及未成年人之醫療事故調查,應增聘(派)心理、社工之專家。前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16.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專案小組進行醫療事故專案調查時,召集人得聘請專家三人以上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初步調查意見,送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後作成調查報告。前項調查,得視需要至實地調查,並通知醫療事故有關人員到場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第一項…
  17.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8條 專案小組委員及依第六條第一項所聘請之專家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本法所稱之當事人。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故…
  18.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受託法人應於醫療事故專案調查結束,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調查結果,並公布調查報告;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調查者,亦同。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公布前項調查報告時,不得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過程中取得之證據、錄音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二…
  19.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0條 醫療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後,有新事實、新證據資料,經專案小組委員會議認有足以影響醫療事故調查報告之重要內容時,應重新調查。
  20. 行政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其參與人員對醫療事故事件內容及相關資料,應予保密。參與調查之人員,違反保密切結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應停止其參與專案小組調查作業,並解除其職務。
  21.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醫療事故:指病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二、醫療爭議:指病人方之當事人認為醫療不良結果應由醫事人員、醫事機構負責所生之爭議。三…
  22.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6條 醫療機構應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於醫療事故發生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病人、家屬或其代理人說明、溝通,並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前項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人員、專業…
  23.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7條 …前條規定進行說明、溝通、提供協助及關懷服務過程中,醫療機構、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醫事人員或其代理人所為遺憾、道歉、讓步或其他為緩和醫病緊張關係所為之陳述,除醫療爭議當事人均同意外,不得於本案訴訟採…
  24.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3條 …全管理制度、訂定推動計畫,加強內部人員通報病人安全事件,並就醫療事故風險進行分析、預防及管控,提升醫療品質及保障病人安全。病人安全事件之通報人,醫療機構應對其身分予以保密,並不得對之解聘(僱)、不予續聘(僱)或為其他不利…
  25.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4條 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
  26.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5條 醫事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有發生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後公布之:一、於一定期間內,反覆於同一醫事機構發生或有發生之虞。二、跨醫事機構或跨直轄市…
  27.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建立醫療事故自主通報系統,受理民眾通報;對於通報者之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前項通報之條件、方式、程序、內容、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7條 醫療事故有關人員涉及違反法律所定之行政或刑事責任,應就其有無主動通報、積極配合調查或提供資料,為處罰或科刑輕重之審酌。
  29.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39條 …,得按次處罰:一、一百床以上醫院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組成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二、醫事機構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提供之資料虛偽不實。三、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未指派代表出席會議。四、醫事機構違反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30. 行政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41條 …傳播調解過程。八、醫療機構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或未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