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本細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臨床上無法或難以避免之疾病或治療之併發症及副作用:
一、疾病本身病程之自然發展,所生加重之病況或結果。
二、醫療處置時或依醫學實證,可預見而難以事先預防或避免所併發之症狀或結果。
一、疾病本身病程之自然發展,所生加重之病況或結果。
二、醫療處置時或依醫學實證,可預見而難以事先預防或避免所併發之症狀或結果。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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