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6條 法規: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6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經查證屬第三條異常情形,未由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通報者,應通知醫療機構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進行通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