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接獲民眾通報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通知民眾:一、事件已進入調解程序。二、事件經提起民事訴訟或提出刑事告訴、自訴。三、非屬第三條第一項所定通報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