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4條 法規: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4條 民眾依前條規定進行通報時,通報之內容如下:一、通報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及與病人之關係。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三、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件異常情形。四、發生時間。五、醫事機構名稱及地址。六、發生之經過。七、重大傷害或死亡情形。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