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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6條 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於臺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於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再由進口之營業人辦理通關。
  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指委託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受貨人或其代理人。八、危險物品:指依國際危險品海運準則分類及定義具危險性之物品。
  3.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9條 …罰、訴願、行政訴訟及強制執行業務之行政督導管理。五、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籌設、審核、督導管理。六、公務車、教練車與考驗車輛之採購規劃及督導管理。七、車輛及道路工程機械保養維修、使用油料之督導管理。八、車…
  4.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條 …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四、貨車或聯結汽車之裝載,不依規定。五、汽車牽引拖架或附掛拖車,不依規定。六、大貨車裝載貨櫃超出車身之外,或未依…
  5.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29-3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汽車。前項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方式、專業訓練機構資格、訓練許可、訓練場所、設備、課程、訓練證明書格式、訓練有效期限、查核…
  6. 行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0條 …危險物品未隨車攜帶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車道、路線、時間行駛。前項各款情形,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時,除依前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外,汽車駕駛人仍應依第六十三…
  7.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委託事項及法規依…
  8.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初訓課程,始得參加筆試測驗,經測驗合格後,發給有效期間二年之初訓訓練證明書。取得初訓訓練證明書者,於訓練證明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應經專業訓練機構實施完成本訓練之複…
  9.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7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函請所轄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派員實地審查,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審查紀錄表如附件四。前項查核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函送所有申請資料併同查核意見轉報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許可。
  10.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曾任交通部核准立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之講師,經公路主管機關訓練機構依附件九至附件十一規定課程訓練結訓者,得不受前條資格限制,擔任本訓練之講師。
  11.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未隨車攜帶有效之臨時通行證、罐槽車之罐槽體檢驗合格證明書、符合第五條規定訓練種類之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或未依規定路線、時間行駛等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八款處罰。
  12.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其領有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證明書亦失其效力,且其不得參加訓練之期間,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之期限辦理。
  13. 行政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14.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38條 …得要求舉行試驗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不得拒絕。
  15.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54條 …因其航線上之季節氣候影響,致搭載乘客人數及等級有差異時,客船運送人得申請在客船安全證書上分別按其時期或區間航程予以註明。
  16.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5條 …之國內廠商在國籍船舶運送業可到達之航線,應以國籍船舶運送業為運送人。第一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非以買方洽船承運條件辦理之案件,需於招標文件及買賣契約中規定,賣方應將採購數量或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進口一般雜貨,洽國籍船舶運送…
  17. 行政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口物資器材海運運送作業辦法 第9條 …買賣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賣方應於預定裝船日期前以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裝貨港、交裝數量、貨物品名及預定裝船日期等資料。運送人應同時提供賣方預定船期表,並應於賣方交運後安排最近船期運送。二、進口一般雜貨如超寬、超高、超長、…
  18. 行政海商法 第42條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19. 行政海商法 第47條 …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
  20. 行政海商法 第49條 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21. 行政海商法 第50條 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
  22. 行政海商法 第51條 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受貨人拒絕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依前項之規定辦理,並通知託運人及受貨人。運送人對於前二項貨物有下…
  23. 行政海商法 第52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期間內不工作休假日及裝卸不可能之日不算入。但超過合理裝卸期間者,船舶所有人得按超過之日期…
  24. 行政海商法 第53條 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25. 行政海商法 第54條 載貨證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由運送人或船長簽名:一、船舶名稱。二、託運人之姓名或名稱。三、依照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四、裝載港及卸貨港。五、運費交付。六、載貨證券之份數。七、…
  26. 行政海商法 第55條 …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之通知,應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其因通知不正確所發生或所致之一切毀損、滅失及費用,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運送人不得以前項託運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事由,對抗託運人以外之載貨證券持…
  27. 行政海商法 第56條 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推定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之記載,交清貨物。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提貨前或當時,受領權利人已將毀損滅失情形,以書面通知運送人者。二、提貨前或當時,毀損滅失經共同檢定,作成公證報告書者。…
  28. 行政海商法 第57條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所受之損害,非由於託運人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致者,託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29. 行政海商法 第58條 …數份者,在貨物目的港請求交付貨物之人,縱僅持有載貨證券一份,運送人或船長不得拒絕交付。不在貨物目的港時,運送人或船長非接受載貨證券之全數,不得為貨物之交付。二人以上之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應即將貨物按…
  30. 行政海商法 第59條 載貨證券之持有人有二人以上,而運送人或船長尚未交付貨物者,其持有先受發送或交付之證券者,得先於他持有人行使其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