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38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客船檢查及航前查驗 第38條 航政機關於執行第三十六條之不定期航前查驗,必要時得要求舉行試驗或演習某種設備或設施,以明其現況,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及船長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