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2條客船非領有客船安全證書,不得搭載乘客。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而不換發時亦同。
- 本條文有附件第153條客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合格,應發給客船安全證書。國內客船安全證書之格式依附表六規定。
- 第155條客船所有人將客船艙室增加、減少或修改原有佈置圖而影響乘客定額或客船安全證書所載事項時,應於事前將變更計畫及圖說,送請航政…
- 第156條船舶所有人應於客船安全證書期限屆滿前,或客船安全證書內規定事項有變更時,以書面申請換發證書,該船營運計畫有變更時,應檢附…
- 第157條國際客船之客船安全證書有效期間於國外屆滿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向本國驗船機構申請施行檢查合格後換發。
- 第158條客船安全證書與各乘客甲板之乘客配置圖,均應懸示於船上顯明之處所。
- 第159條船舶所有人申請核發、換發、補發客船安全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