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
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 第42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 第43條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
- 第44條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
- 第45條前二條之規定,對船舶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契約,不適用之。
- 第46條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 第48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
- 第49條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 第50條貨物運達後,運送人或船長應即通知託運人指定之應受通知人或受貨人。
- 第51條受貨人怠於受領貨物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以受貨人之費用,將貨物寄存於港埠管理機關或合法經營之倉庫,並通知受貨人。受貨人不明或…
- 第52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運送人非於船舶完成裝貨或卸貨準備時,不得簽發裝貨或卸貨準備完成通知書。裝卸期間自前項通知送達…
- 第53條運送人或船長於貨物裝載後,因託運人之請求,應發給載貨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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