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1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得依許可條件辦理訓練至有效期間屆滿為止。但其訓練教材、聘請師資及訓練課程至遲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一年後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施行前已發給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者,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二年內接受複訓,換發有效之危險物品運送人員訓練證明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