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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合作社法 第3條 …照顧相關服務等公用設備,供共同使用之業務。八、運輸:提供經營運輸業所需服務之業務。九、信用:經營銀行業務。十、保險:經營保險業務。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前項第九款、第十款之業務不得與…
  2.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第11條 …談時,經受面談者同意,得於夜間為之。並於二十二時截止受理。但運輸業者於表定時間內且未逾二十二時抵達者,入出國及移民署仍應實施面談。須於機場、港口實施面談者,因故無法接受夜間面談,由入出國及移民署安排住宿處所住宿,等候翌日…
  3.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以下簡稱運輸業者)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一、搭載之運輸工具,因技術降落或停泊後有其他重大事由,不能續航。二、搭載之定期航行國際航線…
  4.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3條 運輸業者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應將乘客姓名、抵達與離境之日期及運輸工具班次,開列清單,連同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向降落機場或停泊港口之移民署所屬單位提出申請。
  5.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4條 …件經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由移民署將乘客之護照或旅行證件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於乘客離境時發還。前項乘客過夜住宿期間,由運輸業者發給識別證。
  6.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5條 …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嫌疑者,應由運輸業者會同檢疫機關人員護送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予以診治或隔離。
  7.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6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及管理,並安排翌日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運送其離境。但運輸業者有延後運送過夜住宿乘客之正當理由,得向移民署申請,並經許可延後運送其離境者,不在此限。
  8.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9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應由運輸業者派員護送至住宿處所。需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者,應先填具會客申請單,並經移民署許可。
  9.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0條 運輸業者發現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移民署,並立即派員護送回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住宿:一、有事實足認有擅離住宿處所之虞。二、未經許可會晤親友或授受物品。三、有妨害住宿處所安寧秩序行為。前項乘客有擅…
  10.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12條 …未經許可過夜住宿乘客,移民署得指定至機場、港口管制區內過夜,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並負責安排翌日最近班次之運輸工具,將乘客運送離境。
  11.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2條 …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
  12.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3.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4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
  14.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者,應檢附所得相關證明、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15. 行政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之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或民用航空運輸業取得第三條規定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稅捐稽徵機關辦…
  16.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四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實施辦法 第4條 …四條之四第一項所稱海運業務收入,其範圍如下:一、經營海運客貨運輸業務收入,包括:(一)營利事業以自有或光船、計時、計程租入實際經營之船舶,從事客貨運輸業務及其他必要且與該項業務不可分割活動之收入。所稱必要且不可分割活動,…
  17.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31條 …未具有貨物運送契約文件者,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處罰運輸業者;責任歸屬貨主者,處罰貨主;運輸業者與貨主共同為之者,分別處罰之:一、未列入艙口單或載貨清單。二、貨物由二包以上合成一件,而未在艙口單或載貨清單內註明。
  18. 行政海關緝私條例 第41-1條 報關業者或貨主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運輸業或倉儲業登載於進口、出口貨物之進、出站或進、出倉之有關文件上或使其為證明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運輸業或倉儲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為登載或證明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19. 行政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第2條 …構)。二、參與業者:指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作業之國內進出口業、運輸業、倉儲業、報關業、承攬業、報驗業、貨櫃集散站業、金融業、快遞業、自由港區事業、個人或其他與貨物進出口有關之業者。三、拆封:指為執行分送、交換關港貿單一窗口…
  20. 行政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7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21. 行政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 第7條 …措施。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交通服務或公共運輸業務。
  22.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準則 第2條 …檢廠管理。四、汽車駕駛人與技工發照管理及駕訓班管理。五、汽車運輸業督導管理。六、公路監理資訊系統應用管理、資訊安全、辦公室自動化、資訊設備管理及維護。七、交通安全稽查、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安全規劃執行與宣導及車輛行車事故鑑…
  23.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1070123訂定) 第7條 …及宣導。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訂定或修正之技術面研析。三、汽車運輸業從業人員職能維持之定期講習。四、交通法規講師及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各類師資職能維持之定期講習。五、道路交通安全教學研究、教案編審製作、教學方法之蒐集及宣導。…
  24. 行政交通部公路總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運輸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汽車運輸業之審議、籌設、運價、審核及相關補貼業務督導管理。二、汽車運輸業務之規劃、考核、推廣及宣導。三、汽車運輸業之營運風險管理、危機處理、營運事故通報及防制。四、汽車運輸業之營運安全教育、宣導、…
  25.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第4條 …(四)貨運園區營運之協調、聯繫及綜合彙辦事項。(五)民用航空運輸業貨運業務、航空站地勤業貨運業務、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航空貨運承攬業機場營運之協調及督導事項。(六)航空貨運便利業務之協調、聯繫及建議。(七)航空貨運資料…
  26.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2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就其搭乘國內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之國內路(航)段之票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前項所指大眾運輸業者係指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大眾運輸事業。
  27.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4條 …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其優待票證使用方式,由該運輸業之交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本法主管機關及該等運輸業者定之。
  28.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5條 …眾運輸工具時,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並隨身攜帶,以備大眾運輸業者及其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員查驗。
  29.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6條 國內大眾運輸業者應於所屬運具停靠碼頭、車站等售票地點,指定適當售票窗口,便利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購票,並協助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業者應在各機場明顯處懸掛無障礙標誌,並對身心障礙者優先乘坐予以適當之協…
  30. 行政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優待實施辦法 第7條 …者須於航空器內使用擔架或保溫箱者。二、身心障礙者對於國內航空運輸業者所提供之安全指示無法理解或回應、或無法與國內航空運輸業者之人員建立溝通方式者。三、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由航空器內撤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