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第3條 法規: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及空運補充協議稅收互免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3條 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以後,自臺灣地區載運客、貨進入大陸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