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上客、貨直接運輸之船舶運送業者。二、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定期航線或客、貨運包機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