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6條 法規: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6條 經許可過夜住宿之乘客,運輸業者應派員妥為照料及管理,並安排翌日最近班次運輸工具運送其離境。但運輸業者有延後運送過夜住宿乘客之正當理由,得向移民署申請,並經許可延後運送其離境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