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7條 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17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