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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本款所稱商標人員,指辦理商標申請註冊、異議、評定、廢止、延展案件之審查及其他商標權管理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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