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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78 頁- 行政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發放辦法 第10條 …於國外、外(離)島或高山地區者,於前項生效日後,因等候飛機、船舶或其他不可抗力而無法返回原籍地,其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均核發至搭乘飛機、船舶或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之當日止。替代役役男驗退、停役或退役時,如有溢領薪俸、地…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7條 外國民用船舶在不損害中華民國之和平、良好秩序與安全,並基於互惠原則下,得以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方式無害通過中華民國領海。前項連續不停迅速進行且符合本法及其他國際法規則之無害通過,必要時得包括停船和…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8條 外國船舶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無害通過︰一、對中華民國主權或領土完整進行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二、以武器進行操練或演習。三、蒐集情報,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有受損害之虞者。四、影響中華民國防務或安全之宣傳行…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9條 外國核動力船舶、載運核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之船舶,欲通過中華民國領海時,須持有依國際協定認可之證書,並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與監管;其許可與監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0條 中華民國政府基於國家利益或安全,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前項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暫停無害通過之期間,由行政院公告之。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2條 …海洋資源受到破壞或預防海洋環境受到污染,得要求無害通過之外國船舶遵守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前項一定之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內容,由行政院訂定公告之。
- 行政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 第13條 …域部份,中華民國政府可就下列各項或任何一項,制定關於管理外國船舶和航空器過境通行之法令︰一、維護航行安全及管理海上交通。二、防止、減少和控制環境可能受到之污染。三、禁止捕魚。四、防止及處罰違犯中華民國海關、財政、移民或衛…
- 行政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第4條 …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四、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
- 行政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海床或底土,設置或未設置人為設施,進行管制或禁止人員、車輛、船舶或其他行為進入或通過之排他性使用。前項所稱人為設施,指以人造方式施設之浮動式或固定式構造物及工作物。第一項獨占性使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優先保障原有之合法…
- 行政海岸管理法 第20條 船舶航行有影響海岸保護或肇致海洋污染之虞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航政主管機關調整航道,並公告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3條 …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權責機關得責由原搭乘航空器、船舶之機(船)長或其所屬之代理人,安排當日或最近班次遣送離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5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船上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留置調查處分後,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置:一、扣留之船舶經依規定發還,權責機關應將案件相關資料交…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13條 …機場,搭乘航空器出境為原則;必要時,得解送至最近之港口,搭乘船舶出境。三、遇有抗拒行為或脫逃之虞,得施以強制力或依規定使用戒具或武器。
- 行政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 第2條 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以下簡稱運輸工具)所搭載之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因過境必須在我國過夜住宿者,得由機、船長或運輸業者(以下簡稱運輸業者)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許可:一、搭載之運輸工具,因技術降落或…
- 行政戒嚴法 第11條 …得拆閱郵信電報,必要時並得扣留或沒收之。五、得檢查出入境內之船舶車輛航空機及其他通信交通工具,必要時得停止其交通,并得遮斷其主要道路及航線。六、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七、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砲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7條 …之車輛得繼續行駛至平面道路或下交流道後再行避難。二、航空器、船舶及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得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但下機(船、車)人員應即覓地掩蔽或聽從軍、憲、警及民防執勤人員指導或強制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難。
-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0條 …車、憲警巡邏車,一律用喇叭,嚴禁用其他音響。四、動力、非動力船舶(包括軍艦、漁船)使用汽笛、號角,除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辦理外,於港口十公里內者,一律禁止使用。但啟航或發生重大災害者,不在此限。五、各地港口民防團隊應與…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條 對於船舶之臨檢、搜索、拿捕,於中立國領海及合法設定之中立區域內,不得為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4條 本條例稱敵船者,指左列船舶:一、懸有敵國國旗者。二、供敵國使用或受敵國控制者。三、依法懸有中立國或同盟國國旗,而船舶共有人全部或一部或其所有人為敵國人民或法人或有住所在敵國者。四、敵船在預期開戰將屆,為避免開戰後將被拿捕…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7條 本條例稱船舶文書者,指左列文件:一、船舶國籍證書。二、特殊貨物護照。三、造船合同。四、租船合同。五、賣船證書。六、船員名冊。七、通行證書。八、航海記事簿。九、船內日記。十、出港證書。十一、僱用船員合同。十二、健康證書。十…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1條 本條例稱捕獲品者,指經海上捕獲法庭判決沒收之船舶及貨物。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2條 臨檢,對於左列各船舶行之:一、懸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旗而有為敵船嫌疑之船舶。二、有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嫌疑之本國船舶。三、有載運戰時禁制品及禁制人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四、有破壞封…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3條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4條 船舶遵令停航後,艦長應派軍官隨帶士兵登船臨檢。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5條 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6條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8條 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19條 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0條 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後,認為仍有嫌疑者,得行搜索。
-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25條 對於左列船舶應行拿捕:一、敵船應逕行拿捕。但左列各船舶不參與軍事行動時,不在此限:甲、專作沿岸捕魚用之船舶,或從事當地貿易之小船及其船內器具、貨物。乙、從事宗教、科學、慈善事業之船舶。丙、公曆一九○七年海牙推行日內瓦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