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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掌理下列事項:一、設計、規劃、研究、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二、文書、事務、出納等事宜。
三、其他有關船舶機械修造事項。

本廠設二課、一機具保養場,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一人,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本廠置課長二人,其中工務課課長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場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或副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三人,幫工程司四人,工務員三人,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課員一人,材料管理員一人,監工員二人,領班六人,事務士四人,操作士二十三人。

本廠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廠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其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或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
原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人事、會計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廠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人事、會計人員之任用,並應適用人事、會計人員任用相關規定。
本廠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得繼續適用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本廠辦事細則,由本廠擬訂,層報交通部核定之。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