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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

本通則依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制定之。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掌理左列事項:一、天氣圖表之填繪、分析及研判事項。
二、氣象預報及警報之發布事項。
三、地面、高空、海洋、農業、漁業、自然生態、水土保持、森林資源、大氣污染氣象之觀測及資料整理、統計事項。
四、地震、火山及海嘯之測報事項。
五、國內外氣象資訊之接收、處理、供應及傳播事項。
六、氣象電信業務及電信保密之執行事項。
七、氣象衛星資料之接收、處理及供應事項。
八、氣象雷達觀測及資料之供應事項。
九、基本氣象儀器之校驗及維護、檢修事項。
十、與氣象有關之天文觀測、曆象資料編算及研究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氣象業務事項。

本局附屬氣象測報機構分為一、二、三、四等;其設立、等次、名稱,由行政院核定之,並得冠以所在地地名。

一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業務;技正四人至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或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課長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六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二十二人至三十人,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等氣象測報機構,置人事管理員一人,會計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由前項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二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正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四人至八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辦事員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技佐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綜理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二等至四等附屬氣象測報機構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本局人事室、會計室統籌辦理。

第四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通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