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臨檢,對於左列各船舶行之:一、懸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旗而有為敵船嫌疑之船舶。二、有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
- 第13條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
- 第15條臨檢軍官登船後,應以禮貌請求檢閱船舶文書。但船長拒絕時,得強迫行之。
- 第16條臨檢軍官檢閱船舶文書,認為並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時,應即報准艦長後放行。
- 第17條臨檢軍官離船時,應於該船之航海記事簿內,註明臨檢日、時、地點、本艦艦名、艦長及臨檢軍官之姓名。
- 第18條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
- 第19條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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