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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條 …,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本法所稱警…
  2.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19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
  3. 行政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20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警…
  4. 行政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第14條 觀護人之權責事項如下:一、執行保護管束案件。二、其他長官交辦事項。
  5. 行政少年輔育院條例 第29條 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交付保護管束之學生出院時,應報知該管少年法庭,並附送在院之鑑別、學業、習藝及其言行紀錄。
  6. 行政法務部矯正署技能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6條 …分人之免予繼續執行、停止執行、延長執行之建議、陳報及交付保護管束。四、受處分人文康活動及體能訓練。五、受處分人集會之指導及分區管理。六、有關機關(構)、團體或人士協助推展輔導及教育。七、新聞書刊閱讀、管理及所內刊物編印。…
  7. 行政更生保護法 第2條 …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8. 行政行政執行法 第36條 …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即時強制方法如下:一、對於人之管束。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9. 行政行政執行法 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四、其他認為必須救…
  10.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2條 監獄應將受刑人假釋審查資料填載於假釋報告表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並提報假釋審查會審議。
  11.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3條 …釋放前,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注意受刑人另案接續執行情形、保護管束銜接措施、相關機關(構)之聯繫及通報機制。
  12. 行政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第14條 假釋釋放前,監獄應給與假釋證書及執行保護管束相關文件,並告以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及違反規定得撤銷假釋。
  13.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23條 …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監獄不得作為懲罰受刑人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二十四…
  14.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20條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廢止假釋者,由監獄通知原指揮執行檢察署辦理後續執行事宜。第一項情形,假釋期間已屆滿且假釋未經撤銷者,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全部計入刑期;假釋尚未期滿者,已執…
  15.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4條 …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前項處分因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處分違法之訴訟。其認為前項處分無效,有…
  16. 行政監獄行刑法 第138條 …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
  17.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53條 …形,嗣後再假釋時,監獄應將原執行指揮書所載前案假釋已執行保護管束日數相關文件,通知嗣後執行保護管束機關辦理折抵假釋及保護管束期間。
  18. 行政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辦理釋放時,應於釋放當日通知執行保護管束機關,監獄人員並應告知假釋出監受刑人於假釋期間應遵守事項,作成紀錄使其簽名。
  19. 行政羈押法 第18條 …有脫逃、自殘、暴行、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二、有救護必要,非管束不能預防危害。前項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看守所不得作為懲罰被告之方法。施以固定保護,每次最長不得逾四小時;收容於保護室,每次最長不得逾二十四…
  20. 行政國民年金法 第6條 …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者、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21. 司法管收條例 第9條 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22.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5條 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免除、撤銷執行之日或少年滿二十一歲時終止。勞動服務處分之執行期間,自少年開始勞動服務之時起算,至服務時間屆滿之時終止。前項執行期間,少年未依指示從事勞動服務者,其時…
  23.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6條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處分由少年法院簽發執行書,連同裁判書及其他相關資料,交付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其他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之,並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第三十四條第…
  24.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7條 保護管束處分交由適當之機關(構)、團體、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執行時,應由少年保護官主導,並與各該執行者共同擬訂輔導計畫及隨時保持聯繫;少年有前條第四項或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情事時,執行者應即通知少年保護官為適當之處…
  25.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8條 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養、就學、就醫、就業及調整環境等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
  26.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9條 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之下列事項,由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狀決定並告知少年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一、保持善良品性,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二、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三、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四、將…
  27.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1條 受保護管束少年應徵集、志願入營服役或入軍事學校就讀時,除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為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外,少年法院得交由其服役部隊或就讀學校之長官執行之。但退役離營或離校時,原保護管束期間尚未屆滿,又無免除執行之事由者…
  28.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2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
  29.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7條 …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交付感化教育時,並應附送保護管束或安置輔導期間執行紀錄摘要及必要資料。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處遇計畫建議書準用之。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參照前條資料及前二項處遇計畫建議書擬定個別處遇計畫…
  30. 司法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0條 少年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交付保護管束時,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應將該少年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函送少年法院,並應將預定出校之日期,與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保護官密切聯繫。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已依前條規定將少年之紀錄及相關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