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42條 法規: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二章 少年保護事件 › 第三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第42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