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執行保護管束應依少年個別情狀告知其應遵守之事項,輔導其行為或就養、就學、就醫、就業及調整環境等事項,少年保護官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並應將輔導內容詳為記錄。少年法院如認執行保護管束者不宜執行時,得準用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