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少年調查官執行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轉介輔導處分時,得於必要時通知受轉介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之人員到場。前項少年調查官之執行應於少年滿二十一歲前執行完畢,並於完成轉介時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