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條例 第9條 法規:管收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9條 被管收人之管束,以維持管收所秩序所必要者為限。被管收人得自備飲食及日用必需物品,並與外人接見、通訊、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但管收所得監視或檢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