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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管收條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六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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