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債務人、擔保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六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