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138條 法規:監獄行刑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相關法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十四章 釋放及保護 第138條 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當日午前釋放之。核准假釋者,應於保護管束命令送交監獄後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但有移交、接管、護送、安置、交通、銜接保護管束措施或其他安全顧慮特殊事由者,得於指定日期辦理釋放。前項釋放時,由監獄給與假釋證書,並告知如不於特定時間內向執行保護管束檢察署檢察官報到,得撤銷假釋之規定,並將出監日期通知執行保護管束之機關。受赦免者,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