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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經濟部能源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畫與稅制之研議及推動事項。(二)緊急時期石油處置事項。(三)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批發業、石油相關再生能源生產業之督導及檢查事項。(四)石油煉製業、輸入業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事項。(五)政府儲油之規劃、執行事項。(六)…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條 …者,經加工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並作為燃料使用之油品。六、石油煉製業:指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七、加油站: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條 石油煉製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置石油蒸餾、精煉及摻配設備。二、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條 石油煉製業之設立,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一、工廠廠址;蒸餾、精煉、摻配及儲油設備之規模、設置進度及建廠完工日期。二、主要產品及年產能量。三、開始生產後之二年產銷計畫,包括石油煉製、輸入、…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6條 經許可設立之石油煉製業,應辦妥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試車取得工廠登記證後,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煉製業務:一、公司執照。二、工廠登記證。三、符合第二十四條所…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7條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2條 …數量及其輸出或銷售實績。前項業者副產之石油製品,應輸出或洽商石油煉製業購買。前項輸出,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登記。第一項業者有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七款情形,中央主管機關自處罰鍰之翌日起…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4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之原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作為原料。石油輸入業輸入之輕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或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作為原料。汽油、柴油或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或其供應對象,不得將石油製品供應予下列對象:一、…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17條 …液化石油氣之零售業務者,應設置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但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或汽、柴油批發業供自用加儲油(氣)設施業者或非供車輛使用汽油或柴油之零售,不在此限。經營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2條 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前項保…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4條 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六十日之安全存量。但液化石油氣,應儲備前十二個月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不低於二十五日之安全存量。前項安全存量,其儲存總量石油煉製業不得低於五萬公秉;石油輸入…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5條 不同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使用同一儲油設備共同儲備安全存量時,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共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在該儲油設備之個別儲備量;其實際共同儲備量,如低於各業者申報儲備量總和時,如不能證明何人短少者,視為各共同儲備人均未達法定…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6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歇業時,其所儲備之安全存量,應先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處分。前項安全存量,中央主管機關得動用石油基金價購。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7條 石油煉製業應分別於每年十月底前編具次一年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計畫,及每月二十日前將前一月之煉製、輸入、輸出、銷售及當月之安全存量狀況作成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石油輸入業、輸出業及汽、柴油批發業之業務申報,準用前…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請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報告其業務,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協同查核其實際營業、安全儲油及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中央主管機關得請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報告其輸入石油製品作…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0條 石油煉製業、輸入業、汽、柴油批發業或輸出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證照,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或登記證。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廢止許可執照者,原營業主體及負責人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原設…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1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於必要時,得使用河川、溝渠、海域、橋樑、堤防、港埠、道路、林地、綠地、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敷設管線。前項敷設管線,以不妨礙其安全、景觀及原有效用為原則,並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各該用地之主管機關申…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2條 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敷設石油管線應遵行下列事項:一、石油管線材質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其他同等標準之材料。二、石油管線有腐蝕現象致影響安全之虞時,業者應立即汰換。三、石油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並將檢查結果作成紀錄保存,以備主管機關…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4條 …。二、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之石油製品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售與石油煉製業。但其原料自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購買者,不在此限。前項比率,依石油輸入平均價格從量收取;其收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5條 …入。二、探採之石油,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後,始得煉製或售與石油煉製業。三、製造石化原料工業副產之石油製品,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後,始得售與石油煉製業。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輸入石油供作製造石化原料之進料、輸入石油未經煉製…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8-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石油煉製業與輸入業,銷售國內之汽油及柴油,按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規定摻配一定比率之醇類或酯類。前項汽油、柴油摻配醇類、酯類之比率、實施期程、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39條 …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且非煉製試車而蒸餾、精煉或摻配石油。二、違反第十條規定,未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且未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專案核准,而輸入石…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7條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一、石油煉製業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擴建或改建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未經核准或未換發許可執照。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石油輸出業登記而經營石油輸出之業務。三…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48條 …業: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將原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輕油提供予未經專案核准之非石油煉製業或非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者。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銷售非依法輸入或非依法在國內…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0條 …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副產之石油製品售與非石油煉製業。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輸出石油之登記。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輸入溶劑油或潤滑油,未按時備查資料或申報不實。四、違反第…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2條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並保管其價金;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不得拒絕。前項扣留石油價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管理人不明或無法通知者,經主管機關公…
- 行政石油管理法 第53條 …)站銷售石油製品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石油煉製業拒絕價購之處分,由執行檢查之各該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2條 …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3條 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於價購時應製作收據,載明價購石油之名稱、實際磅秤之價購數量、價購地點及時間,並交付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執行扣留石油價購,必要時,得請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協助辦理查估丈量、留樣或拍照存證、抽取、運輸並製作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