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7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二章 煉製 第7條 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後,其蒸餾、精煉或摻配設備之擴建或改建,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於擴建或改建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前項申請程序,準用前二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