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第11條 法規:石油管理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三章 輸出入 第11條 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