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石油輸入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前項業者,應設置或租用符合第二十四條所定安全存量以上之儲油設備。
- 第9條石油輸入業之設立,應檢附儲油計畫、銷售或使用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及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 第10條經許可設立之石油輸入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經營許可執照,經領得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經營輸入業務:一、…
- 第11條石油輸入業輸入石油種類,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者為限。但在油品全面開放進口前已取得石油煉製業經營許可執照者,不在此…
- 第12條製造石化原料之工業,得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並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輸入石油製品…
- 第1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石油之種類及數量,專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
- 第14條石油輸入業輸入之原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作為原料。石油輸入業輸入之輕油,除經專案核准外,限供石油煉製業或製造…
- 第15條石油輸出業之設立,應檢附輸出計畫,並填具申請書,載明經營主體名稱、所在地、所營事業、負責人姓名及住所,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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