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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 第12條 …人口查尋之規劃、督導。七、民防工作計畫及作業程序之策定。八、民防團隊編組之規劃、督導及民防人力動員之協調、建議。九、民防團隊教育訓練、演習之規劃、督導。十、其他有關防治事項。
  2. 行政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第10條 …一律禁止使用。但啟航或發生重大災害者,不在此限。五、各地港口民防團隊應與所在地海岸電台密取聯繫,並應架設對講電台,傳遞有關空襲情報。六、各海岸電台獲得當地港口民防團隊傳報之有關空襲情報,應立即依規定信號傳播。
  3.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二條第四款所稱支援軍事勤務,指由民防團隊人員於戰時配合國防軍事單位執行下列事項:一、搶修軍用機場、軍用港口、軍事廠庫等重要設施。二、搶修戰備道路、戰備跑道及與部隊運動有關之鐵路、公路、橋樑、隧道等設施。三、協助裝卸…
  4.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一、空襲情報傳遞。二、空襲警報發放。三、防空疏散避難。四、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指定者。
  5.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編組機關(構)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遴選民防團隊之人員,有本法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之一,非服替代役者,應分別送請其戶籍所在地之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屬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審查;服替代役者,應送請其戶籍所在地直轄…
  6.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加編組者,得向所屬編組機關(構)申請,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7. 行政民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不適參加編組者,得由所屬機關(構)向主管機關申請,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8. 行政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3條 民防團隊應結合所掌理編管業務特性及動員能量,並參考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相關規定實施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編組、訓練、演習事宜。
  9. 行政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4條 民防團隊應配合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實施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服勤事宜。
  10. 行政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與其他有關民防事務器材設備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應配合災害防救、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及全民防空演習實施,參與民防事務器材設備之訓練、演習事宜。
  11. 行政民防法 第3條 …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12. 行政民防法 第4條 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組民防總隊,下設各種直屬任務(總、大)隊、院(站)、總站;鄉(鎮、市、區)公所應編組民防團,下設各種直屬任務中、分隊、院、站;村(里)應編組民防分團,下設勤…
  13. 行政民防法 第5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
  14. 行政民防法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15. 行政民防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一、身心障礙者。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16. 行政民防法 第8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構)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
  17. 行政民防法 第9條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傷病者:送醫療機構治療所需費用,由辦理機關負擔。二、身心障礙者:依…
  18. 行政民防法 第24條 …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編組民防團隊,經通知其限期編組,自通知日起逾三個月不編組。二、違反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之辦法,不辦理相關之編組、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經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不…
  19.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2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20.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3條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日數之計算,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核計。
  21.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4條 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22.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23.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3條 民防團隊文書作業,由編組機關(構)辦理。
  24.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4條 民防團隊得依勤務特性,製作民防團隊編組人員(以下簡稱民防人員)之服裝,並應與其他服制區隔。
  25.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5條 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印製。第一項識別證明式樣,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6.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6條 民防人員參加服勤時,民防團隊得視任務需要配發應勤裝具,並依相關規定使用。
  27.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7條 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災害、戰時、事變時或特殊事故,得以適當方式先行通知召集,再補發召集通知書,不受於報到十日前送達之限制…
  28.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8條 民防團隊為增進民防人員權益,得辦理民防人員福利互助。
  29.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9條 …府業務相關局、處長兼任,首席副執行長由警察局長兼任,負責辦理民防團隊之任務編組、訓練、演習、服勤等事項。五、置顧問若干人,由民防總隊遴聘熱心人士擔任,協助推展民防事務。六、設秘書作業組,置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直轄市…
  30. 行政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11條 …業,經查屬實。七、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民防團隊形象,經查屬實。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九、因痼疾或重病不堪勝任民防工作。十、其他有風評不佳,經檢舉後查有具體事證,不適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