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第4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4條 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