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第2條 法規: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本條定義的名詞 民防團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