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團隊」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防總隊、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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