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所稱民防團隊,係指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以下簡稱編組機關(構)),經其編組之民…
- 第3條民防團隊文書作業,由編組機關(構)辦理。
- 第4條民防團隊得依勤務特性,製作民防團隊編組人員(以下簡稱民防人員)之服裝,並應與其他服制區隔。
- 第5條民防團隊得視實際需要,製發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民防團、民防分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民防人員之識別證明,得委由民防總隊統一…
- 第7條民防團隊辦理民防人員訓練、演習、服勤或支援軍事勤務召集,應簽發召集通知書,並應於報到十日前送達受召集人。但因協助搶救重大…
- 第8條民防團隊為增進民防人員權益,得辦理民防人員福利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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