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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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2條 …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
  2.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3條 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國民法官法庭,共同進行審判,並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法官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中華民國國民,有依本法規定擔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參與刑…
  3.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6條 …參與審判為適當。五、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於國民法官法庭組成後,法院於前項裁定前並應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法院為第一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
  4.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0條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整理之下列事項:一、待證事實。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
  5.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4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筆錄及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聲請人向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項文書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向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前二項情形,經當事人及辯護人同意,…
  6.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5條 …證據者,聲請人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前項證據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者,審判長應以前項方式使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7.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76條 當事人、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物,由聲請人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他造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物,審判長應提示予國民法官法庭、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前二項證物如係文書而當事人或辯護人不解其意義者,並應…
  8.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2條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
  9.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87條 國民法官法庭宣示之判決,由法官製作判決書並簽名之,且應記載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之旨。
  10. 司法國民法官法 第103條 前四條罰鍰之處分,由國民法官法庭之法官三人合議裁定之。前項裁定,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