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 第2條 法規:國民法官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國民法官:指依本法選任,參與審判及終局評議之人。二、備位國民法官:指法院視審理需要,依本法選任,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之人。三、終局評議:指國民法官法庭於辯論終結後,由法官與國民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共同討論、表決之程序。四、國民法官法庭:指由法官三人及國民法官六人共同組成,就本法所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共同進行審判之合議庭。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民法官 備位國民法官 終局評議 國民法官法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